(2017)京03民终10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1、刘某与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49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北京信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静韬,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张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刘某、张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张某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某、张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