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终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洪连何伯荣与赵世莲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伯荣,杜洪连,赵世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伯荣。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洪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莲。上诉人何伯荣、杜洪连因与被上诉人赵世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伯荣、杜洪连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伯荣、杜洪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何伯荣、杜洪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何伯荣、杜洪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晓玲审判员  徐晓瑮审判员  樊仕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