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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媛与黑龙江密日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媛,黑龙江密日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媛,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密日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接118号哈特大厦1818室。法定代表人:文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袁媛与黑龙江密日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