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林生与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林生,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67号申请人:潘林生。被申请人:陶学春。被申请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学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潘林生与被申请人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林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潘林生以其位于巢湖市西圣行政村板桥新村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林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潘林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