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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邓阳虎邓阳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邓阳虎,邓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邓阳虎,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邓阳均,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邓阳虎,邓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阳虎,邓阳均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案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邓阳虎仅有一套房屋,但该房屋以于其他案件中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现其房屋抵偿价值不足以偿还银行,故本案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并限制其高消费。现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邓阳虎,邓阳均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15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