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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传玉与朱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玉,朱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李传玉,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现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朱狄,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如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