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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傅良平、黄晓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良平,黄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傅良平,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黄晓波,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铜陵市。关于傅良平与黄晓波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狮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晓波所有的价值15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