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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穆从双与蓟州区马伸桥镇穆马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从双,蓟州区马伸桥镇穆马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887号原告(反诉被告):穆从双,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蓟州区马伸桥镇穆马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穆某,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穆从双与被告蓟州区马伸桥镇穆马庄村民委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从双撤回起诉,被告蓟州区马伸桥镇穆马庄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40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