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和福与杨继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福,杨继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865号原告:刘和福,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杨继汉,男,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刘和福诉被告杨继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和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和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和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和福负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