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司双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司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龙泰建材城**号。被执行人:司双乐,男,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中红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