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晓峰与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峰,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1491号原告:潘晓峰,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沈凯,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潘晓峰为与被告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因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沈凯送达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2日,被告沈凯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沈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晓峰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沈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琴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