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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奇与被告段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奇,段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240号原告周春奇,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朝堂村*组**号。被告段舟福,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白族,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雨冲乡红旗村麻窝组。原告周春奇与被告段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周春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奇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春奇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