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恢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济宁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阜市圣祥商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阜市圣祥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恢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宁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启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曲阜市圣祥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外环路北张王庄以西。法定代表人:孔令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宁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圣祥商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宁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圣祥商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