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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德龙与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龙,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968号原告:徐德龙,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确认送达地址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亚,女,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徐德龙的妻子。被告:江阴市万达布厂,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法定代表人:严建忠,江阴市万达布厂负责人。被告:严建忠,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确认送达地址江阴市申港镇西街2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琴,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严建忠的妻子。原告徐德龙与被告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德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德龙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江阴市万达布厂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严建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结欠徐德龙借款15000元,有徐德龙提供的由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出具的借条等为凭,事实清楚,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未及时归还借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负归还之责。徐德龙要求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德龙借款15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驳回徐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徐德龙已预交),由江阴市万达布厂、严建忠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徐德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