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邬瑞光与盘县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瑞光,盘县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526号原告:邬瑞光,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儒林,盘县双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489。被告:盘县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双凤镇,注册号:520222000381764。法定代表人:包继刚,盘县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原告邬瑞光诉被告盘县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原告邬瑞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瑞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瑞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邬瑞光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延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