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财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显正、荣婷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显正,荣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46号申请人: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尚都商业综合楼3楼303室。法定代表人:郝金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志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显正,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荣婷婷,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显正、荣婷婷银行存款249589.7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显正、荣婷婷银行存款249589.7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68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