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童学兰、张艺与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学兰,张艺,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童学兰,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执行人:张艺,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安中路**号。关于童学兰、张艺申请执行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都江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1743号执行案件并入(2011)都江执字第31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7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