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1447号被执行人姜超。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姜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姜超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超缴纳罚金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姜超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