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建昌县宝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庞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宝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宝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三段十三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庞某某。建昌县宝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庞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辽14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60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交款632.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庞某某已交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