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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人斌与魏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人斌,魏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朱人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魏书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人斌与被执行人魏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魏书斌于2016年9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朱人斌30000元。该调解书生效且过了约定的付款期限后,魏书斌主动给付了1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主动履行。2017年8月23日朱人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书斌于2017年8月25日自动履行了20000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人斌已领取案件款2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代理审判员  孔庆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