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与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83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鑫泰大厦609室。法定代表人袁曙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庆峰(特别授权),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戴群(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通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任桂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兴地税社征字[2017]01050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泰兴地税社征字[2017]01050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立即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95819.31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提交如下证据:1、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2、社会保险费欠费明细清单;3、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4、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5、送达回执。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作出泰兴地税社征字[2017]01050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11981.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84823.2元,工伤保险费9846.06元,失业保险费9562.5元,生育保险费3697.5元,共319910.7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泰兴地税社限缴字[2017]010502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泰兴地税社征字[2017]01050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泰兴地税社征字[2017]01050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泰兴地税社征字[2017]01050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凌审 判 员 李玉书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音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