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凤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998号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茂源新村2号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常笑,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凤琴,女,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潘 雪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