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云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刑初3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云霞,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云霞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上旬至同年6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朱云霞与钟某(另案处理)先后租得重庆市璧山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作为赌博场所,并购置了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6万元。2017年6月8日下午,公安民警在重庆市璧山区房内将被告人朱云霞捉获,并查获参赌人员八名,缴获赌博工具麻将四副、赃款人民币650元及账簿等。被告人朱云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云霞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云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云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朱云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云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云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650元没收缴国库。麻将四副、账簿一本、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朱云霞非法获利的人民币6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鲍仲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映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