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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68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住所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姜某,男,1979年12月4日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兰红卫,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