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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宽城龙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宽城龙庆商贸有限公司,梁福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3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龙庆商贸有限公司,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梁福龙,总经理。被告:梁福龙,男,1960年6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宽城龙庆商贸有限公司、梁福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宽城龙庆商贸有限公司、梁福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宽城龙庆商贸有限公司、梁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9.0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