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肖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肖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城南路3号。负责人寇玺栋,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静涛,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肖有利,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有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7110.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