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执字第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保定白石山酒店有限公司与邓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白石山酒店有限公司,邓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涞执字第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保定白石山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守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勋,男。本院执行的保定白石山酒店有限公司与邓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邓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邓勋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邓勋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勋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的工资存款20000元至涞源县人民法院xxxxxxxxxxxx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