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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翠月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翠月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郝艺远,郝爱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747号被执行人:广州市翠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二街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刘东。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38号加悦大厦1302。法定代表人:郝爱美。被执行人:郝艺远,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郝爱美,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州市翠月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郝艺远、郝爱美负担一审受理费433765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翠月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郝艺远、郝爱美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5)。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