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林与潘新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潘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潘新峰,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与被执行人潘新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林给付欠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新峰以给付申请人刘林3200元,尚欠1492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该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孙洪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