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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黄林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林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78号罪犯黄林明,绰号“宴明”,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了(2012)开江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于2012年10月10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林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川17刑更4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林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罪犯黄林明现应于2018年5月1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注意节约,完成任务突出。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黄林明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林明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管服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规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从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的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林明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