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剑勇与罗惠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勇,罗惠挺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427号原告:叶剑勇,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亮,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住慈溪市,被告:罗惠挺,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剑勇诉被告罗惠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叶剑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剑勇负担。审 判 长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人民陪审员 周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马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