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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已冻结刘曜珲工资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