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伍文珍与李红、罗小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文珍,李红,罗小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493号原告:伍文珍,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2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廷廷,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罗小丹,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8日,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文珍诉被告李红、罗小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伍文珍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文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