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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郭伦明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郭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郭伦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伦明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郭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伦明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伦明存款38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