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殷维君与谷金子、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维君,谷金子,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833号原告:殷维君,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谷金子,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住东海县。被告:朱红,女,1990年6月9日出生,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维君与被告谷金子、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维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维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维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