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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夏丹与陈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丹,陈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丹,女,生于1983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黎,男,生于1981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丹与被执行人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夏丹借款本金10000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营业部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仕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