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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吴少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17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清,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吴少清酒后驾驶×××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出发,沿建华区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华区中华路大润发二店东侧二十米处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隔离护栏倒塌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雷某驾驶的×××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吴少清在事故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吴少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吴少清已赔偿被害人雷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赔偿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维修费用人民币4800元。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吴少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吴少清拘役,并处罚金。吴少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建华交警大队齐公交认字[2017]第2302032017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吴少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交决字[2017]第230200-260143610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少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机动车驾驶证,证实吴少清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吴少清赔偿×××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维修费用2000元;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维修费用4800元。5.户籍证明,证实吴少清的个人自然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陈述,证实因吴少清驾驶的机动车辆撞上道路中心护栏,导致护栏又与其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其车辆损坏。吴少清已赔偿其2000元车辆维修费。(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少清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7]96号检验报告,证实吴少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五)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吴少清系当场查获。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少清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吴少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少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薛 薜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