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蔡礼刚与朱孝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礼刚,朱孝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821号原告:蔡礼刚,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由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朱孝真,男,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奥凯,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蔡礼刚与被告朱孝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蔡礼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蔡礼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礼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礼刚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