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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国忠、甄爱东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国忠,甄爱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国忠,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甄爱东,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再审申请人马国忠因与被申请人甄爱东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6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国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6140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1、从1993年到2013年期间,马国忠的承包地一直种到甄爱东房根处,并未发生过异议。由于连年水淹,镇政府给马国忠进行过两次补偿,目前该地块四至明确“北至甄爱东房根”,四至有村委会盖章的证明为证。2、甄爱东的土地面积有明确的四至,法院认定其房基南边多出两米无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甄爱东房南两米土地是否在马国忠承包地的范围内。马国忠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该土地南北长度为95米,根据一审法院现场测量情况看,涉案争议的两米土地已在95米长度之外。且马国忠提交的村委会关于其土地四至的证明,经一审法院与书写人甄瑞东及盖章人余淑平核实,并非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马国忠称因为被水淹,村委会给其补偿,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马国忠主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另外,一、二审法院并未将涉案争议两米土地认定为甄爱东所有。故马国忠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马国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国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振   杰审 判 员 张   守   军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天书记员祁立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