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525号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3589896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号8号楼604室。法定代表人:陈连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景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