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伟波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980号原告:葛伟波,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府中路177号开投大厦1层、6-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66174410K。负责人:徐跃军。原告葛伟波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葛伟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伟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海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