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刑更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胡春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春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1274号罪犯胡春敏,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乐平市。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2日作出(2016)赣0281刑初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春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2次,单项表扬2次,有效考核分472.14分,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胡春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春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怡贞审 判 员 周江萍审 判 员 钟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柯慧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