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云平与许永杰、姜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平,许永杰,姜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云平,女,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李家村李家屯。被执行人:许永杰,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A1栋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姜东升(姜兴海),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A1栋1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李云平与许永杰、姜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姜东升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因查封房产属轮侯查封、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李云平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8,49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