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田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田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06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36号。法定代表人:胡亮,总经理。被告:田云山,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田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田云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香凝审 判 员 张建新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长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