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特45号申请人李珂,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安全总监。申请人李珂要求宣告李民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民俊,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83号金色华府3栋1单元25楼502室,公民身份号码:。李民俊与李珂系父子关系。李珂诉称,李民俊于2017年4月6日突发脑溢血,至湖北省医结合医院就诊,确诊患有中风病中经络,风火上扰证,脑内出血后遗症,气管切开术后拔管困难,血小板减少症,××克雷伯,耐甲氧葡萄球菌,髋关节脱位左,压疮右足跟等疾病。之后生活能力丧失,不能说话,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至今未出院,经医院检查证实其简单指令无法遵从,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认定李民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珂为其监护人。经鉴定,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9日作出武精司鉴字[2017]第08288号《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诊断李民俊患有血管性痴呆(重度痴呆,植物生存状态),鉴定结论为李民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李民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民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珂为李民俊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