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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永贵、邓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贵,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贵,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县。被执行人:邓毅,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黄永贵与被执行人邓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及房地产等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