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智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智贤,李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2民初2270号 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智贤,女,汉族。 被告:李凯,男,汉族。 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智贤、李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智贤、李凯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