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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吉林省御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源重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肖茜、李德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吉林省御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源重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肖茜,李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异3号异议人(案外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殿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鹏,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秋野,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负责人:岳福华,辽源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文琦,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吉林省御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源重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茜,现住在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李德春,现住在吉林省辽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御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泉公司)、辽源重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型公司)、肖茜、李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振兴公司诉称,1、重型公司与振兴公司所签的反担保协议、设备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没有对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但已经在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以2015吉辽国证字2956号、2957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依法应确定设备抵押行为合同有效。2、因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异议人对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重型公司所有的第一、二、三、四车间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及其附属物,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申请执行人建行辽源分行不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异议人的抵押权完全可以对抗建行辽源分行。基于上述理由,我公司认为执行法院的查封是错误的,请求解除查封。建行辽源分行诉称,振兴公司虽然与重型公司签订了动产的反担保抵押协议,但因为没有到法律规定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执行法院是依法行事,应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11月9日吉林银行辽源分行与重型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振兴公司担保。同时,重型公司、肖茜、李德春又以其公司和个人名下的资产机器设备、房屋提供反担保抵押。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行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御泉公司、重型公司、肖茜、李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建行辽源分行的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吉04执字第65、66、67、68、69、7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辽源重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的第一、二、三、四车间的所有机器设备及其附属物。本院认为,振兴公司虽然与重型公司、李德春、肖茜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用其所拥有的机械设备等进行抵押,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却没有按照其在《反担保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即:乙方、丁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到当地有关管理部门为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的约定执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也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由于异议人没有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到法律规定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合同未能生效,所以该抵押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维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执字第65、66、67、68、69、70号民事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群利审判员  李冀超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相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