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远新电缆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远新电缆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远新电缆销售部,住郑州市。经营者:王巧芝,女,汉族,1981年4月6日生,住河北省河间市。上诉人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03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亿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安××省合肥市,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择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本案中合同签订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03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