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穆可云与陈多、张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可云,陈多,张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634号原告:穆可云,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多,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信芳,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可云与被告陈多、张信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可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可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穆可云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